我在斯圖加特(德國西南部城市)一家律所工作半年后于1995年國慶節前回國,到北京大學法律學系任教,講授知識產權法等課程。
記得有一個學期,我給本科生上課,教室在北大東門附近的一個教學樓內(這座樓后來被拆了)。一天,我正興致勃勃地講著,忽然有一位學生舉手提問。我問他(或她)有什么問題,這位學生說:“老師,保護著作權的法律是規定得很清楚,可是,它真的得到了執行嗎?您看,我們在新東方用的TOEFL、GRE試卷不都是盜印的嗎?”我說:“同學們知道著作權、知識產權是私權,有關法律的執行不僅僅是國家的事,也是權利人自己的事。權利人得親自啟動執法程序,不能躺在自己的權利上睡大覺。我知道,咱們這里有很多同學在新東方學英語,盜版的事我也聽說了。不過,你放心,不出3年,新東方也許就會當被告。”
后面一句,當時也就是脫口而出,說說而已。不曾想到的是,它居然應驗了!不到兩年,新東方坐到了被告席上,一審就被判了個天文數字——賠償美國ETS(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1000萬元人民幣。
這個涉外案件自然成了當時的新聞熱點,中央電視臺也做了報道,其中一期安排了一次越洋連線,同時對我和新東方負責人徐小平、ETS在美國的律師進行采訪。
在節目中,我既指出了新東方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同時又批評了ETS濫用著作權的做法。因為我了解到,新東方曾經多次與ETS接洽,希望獲得授權,而后者以新東方在初期的合作中不信守諾言為由,拒絕合作。問題還在于,ETS不僅沒有授權新東方,也長期沒有授權給中國的其他培訓、出版機構,使蓬勃發展的留學考試市場的正版試卷需求一直得不到滿足。
大約是我的部分觀點引起了新東方的注意,他們事后托人聯系我,希望我為其代理二審案件。我考慮到已經公開譴責了它的侵權行為,再去為其辯護似有不妥,就婉拒了。
拒絕了新東方的邀請,并不意味著思考的結束。
我后來頗花了些時間來思考ETS的行為不當處,并撰寫了一篇名為《現行法對濫用著作權的規范——從“新東方案”說起》的文章,發表在2003年年末的《中國版權》雜志上。
在文中,我考察了國際公約、合同法、競爭法等的有關規定,指出了法律尚存在的漏洞。在結論部分,我寫道:“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不僅僅是很容易被侵害的權利,也是很容易被濫用的權利。”“……正確的思路應該是,盡快建立健全我國的反壟斷法,使各部法律之間更加和諧地發揮作用。”
眾所周知,在《著作權法》頒行17年后,中國的立法者們終于在2007年8月30日通過了第一部《反壟斷法》。該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
多年以后,有一天在電影院看影片《中國合伙人》時,我忽然意識到,自己差一點也成了銀幕上的人——配角甲或者乙。
(作者:嶺南韋之,單位:廣西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