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手機里的有聲閱讀APP越來越多,用戶聽書越來越方便,但與此同時,因版權引發的糾紛也不斷出現。農業教育聲像出版社副社長王文峰發現,出版社推出的科普影視節目剛在央視播出,就被有聲書平臺利用技術手段抓取音頻文件擅自上傳。而一家幼兒教育類有聲閱讀APP創始人有這樣的苦惱:為什么明明獲得了一文化傳播公司的節目授權并支付了費用,還會收到律師函被告知侵犯了故事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近年來,有聲閱讀成為作品數字出版領域中迅猛增長的板塊。速途研究院發布的數據顯示,2018年國內聽書市場將保持更快的增長速度,市場規模將超過40億元。有聲閱讀產業鏈涉及內容生產方、音頻制作方以及網絡經營平臺等多個主體,因此作品數字化傳播引發的版權問題也更為復雜。近日,在由《中國版權》雜志社主辦的中國版權共享課堂上,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吳獻雅介紹,近兩年來,有聲書引發的著作權糾紛呈明顯上升態勢,原告以文字作品權利人為主,案由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居多。在司法實踐中,有聲書的著作權保護經常遇到法律關系比較復雜、授權合同不夠規范、公證過程存在瑕疵、內容比對難度大、侵權賠償額計算難、網站經營者責任認定不一致等多個問題。
一般而言,有聲閱讀是將文字作品經播講者演講制作成音頻后上傳至有聲書平臺或APP,其產業鏈涉及文字作品作者、文字作品權利受讓者、錄音制品制作者、播講者、錄音制品傳播者和傳播平臺。
正是因為產業鏈條長,授權環節多,給有聲書閱讀APP創始人帶來很多苦惱。在上海勞婧華與上海麥克風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原告是一小說的作者,被告是播放該小說有聲讀物的平臺。經過從作者、文字作品權利受讓者到錄音制作者等的五層授權,被告有聲書平臺獲得了錄音制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但是因為被告獲得錄音制品的授權期限超過了原告作者在第一層文字作品授權中的許可期限,被告最終被判侵權。
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務負責人介紹,目前有聲書還是出版社的一項新興業務,在實務中出版社還不清楚應該從作者那里獲得哪些權利才能將其文字作品制作成錄音制品,獲得授權后是不是意味著今后對于錄音制品的使用與文字作品作者已沒有關系?對此,吳獻雅認為,有聲閱讀涉及到小說、散文等文字作品和錄音制品兩類個體,如果要制作發行錄音制品,出版社一般要獲得文字作品的復制權、表演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將文字作品制作成錄音制品后,對錄音制品的后期使用也要根據具體情況看是否落入了原作者的權利范圍。
對于有聲書平臺而言,從內容來源上可以分為自己制作和網友自行上傳兩種。從現有的案例來看,北京東方視角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鴻達以太、上海玄霆娛樂等公司都曾把盜播有聲作品的公司告上法庭。播出平臺如果自行上傳侵權內容,需承擔直接侵權責任;而對于用戶上傳侵權內容,需根據作品的使用情況、平臺是否編輯推薦等,來判斷平臺在這一過程中是否存在主觀過錯。隨著有聲書市場的發展,有聲內容正經歷從免費到收費的轉變。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目前包括蜻蜓FM、喜馬拉雅FM等公司都在通過內部審核與外部監管的形式,加大對版權的保護。
當權利人發現有聲書的潛在價值后,通常會堅持選擇維權。王文峰介紹,農業教育聲像出版社近年來一直在進行訴訟維權,但是對于有聲書這種形式,目前在取證、內容比對上還存在一些問題,而著作權侵權賠償額低,更是讓維權難上加難。
有聲書一般直接在網站發布,形式不易固定,而文字作品改編成的有聲書內容多,比對工作量大,這為維權取證和內容比對都帶來不少難題。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在一起關于《聽世界春秋》光盤侵權案中,因為內容涉及6冊圖書,篇幅巨大,原被告雙方都不同意進行全文比對,最后委托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進行鑒定。由于當時技術所限,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只能通過人工聽錄的方式,將《聽世界春秋》的音頻內容轉化為文字內容,以比對《聽世界春秋》與《賈志剛說春秋》內容表達的異同性。
判賠額低是著作權案件中當事人經常抱怨的問題。吳獻雅介紹,在涉及有聲書的有關案例中,對于是不是應該根據國家版權局發布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按照“千字80元”的標準來確定侵權賠償額,不同的判決有不同的意見。有的判決在參考這一標準基礎上酌情降低或是提高了賠償額度;有的判決認為國家版權局制定的該稿酬標準是針對以紙質介質為載體,經合法授權出版的文字作品,而網絡傳播數字作品不適用該規定。吳獻雅認為,對于賠償額問題,最關鍵的是當事人要充分舉證,提供一個行業能夠接受的參考標準。
從有聲書引發的著作權糾紛來看,爭議的根源還在于權利內容是否明確,授權鏈條是否清晰。對此,吳獻雅從權利合法性審查、合同的規范簽署、權利的維權等方面,給作者、有聲書制作者以及平臺方提出了建議。吳獻雅認為,受讓人在獲得作者的文字作品授權時,應簽訂規范的授權合同,包括明確授權的權利種類,是專有使用權還是非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限和傳播渠道以及作者的身份信息,作品的具體信息;有聲書制作者應同時獲得文字作品權利人和播講者的合法授權;有聲書經營平臺應在網站明顯位置設置便捷的維權程序,便于權利人一旦在網站上發現侵權作品,可以通過簡單的操作向網站經營者發出侵權通知。接到權利人以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后,平臺應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并且妥善保存相關證據。此外,平臺還要加大對錄音制品的審查力度,特別是對于知名度較高、侵權可能性較大的錄音制品要仔細審查是否有合法授權。
在王文峰看來,訴訟維權只是出版社促進正版經營的手段。作為權利人,他們更希望有聲書產業鏈各方能攜手合作,規范授權抵制盜版,讓更多作品能以有聲書的形式得以傳播,實現更大的版權價值。